记者 聂国春 近期,受多种因素影响,有关虚拟货币和现实资产通证化的炒作和猜测时有发生。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八部门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币同等的法律地位,并指出:在日本进行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商业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受到严格禁止。同时,“通知”会即时显示从风险监控、资金流管理和信息流、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纠正虚拟货币“挖矿”、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严格监管境内企业境外业务开展等方面实施综合政策,筑牢全面风险防线。严禁相关商业活动。该通知明确了与虚拟货币和现实世界资产通证化相关的商业活动的重要属性。通知指出,比特币、以太坊、Tether等虚拟货币的主要特点是由非货币当局利用密码学、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发行,并以数字形式存在。它们不接受法律补偿,也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与法定货币相关的稳定币执行一些功能法定货币在流通和使用过程中的秘密作用。现实世界资产通证化(RWA)是指利用密码学、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转换为通证或其他具有符号特征的股票和债券的活动并进行发行和交易活动。 《通知》严格禁止非法出售代币、擅自发行证券、非法证券期货交易、非法集资等一切与虚拟货币相关交易活动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并明确依法予以坚决禁止。境外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企业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和现实资产通证化相关服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并非假设。称该货币无法有效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和反洗钱要求,存在被用于洗钱、金融诈骗、非法跨境资金转移等非法活动的风险。加密货币依靠区块链技术支持点对点交易,打破了物理“国界”的概念,并允许相关风险轻松跨境转移。与法币挂钩的稳定币在流通和使用过程中暗中履行法币的部分功能,涉及货币主权。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和通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与人民币挂钩的稳定币。 《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含银行以外的支付机构)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开立账户、划转资金、提供清算结算服务不得发行、销售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作为抵押品,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者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控。找出违法问题。如有要求,必须及时向相应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包括非银行清算所)未经同意不得向与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及相关金融工具相关的企业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和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未经同意,不得向实体资产通证化及相关金融产品相关企业提供中介服务、技术服务等服务。互联网公司不能为与虚拟货币或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的交易活动提供在线交易办公室、贸易展览、营销推广、付费推荐或其他服务。如果发现违法活动线索,必须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为相关查处、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加强部门间联合监管。 《通知》要求各地继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综合分析和跨行业数据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并要求及时了解现实货币和资产通证化相关活动的风险态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主体登记管理。登记册个体工商企业、家庭的名称、经营范围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本币.ble”、“现实资产通证化”、“RWA”等词语或内容。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虚拟货币、现实资产通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网信办、电信管理局、公安部将根据金融管理司通报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删除开展虚拟货币和现实资产代币化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和公众账号。证监会应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控制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顿。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司法、检察机关将按照职责分工和法律,对涉及虚拟货币和现实资产通证化、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及相关违法犯罪行为,采取严厉措施。它是一种噱头,就像虚拟货币或现实世界资产的代币化一样。 《通知》加强了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了各部门的业务职责各部门、各地区建立统一协调、地方落实、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和有效管理虚拟货币和现实资产通证化风险。”
(编辑:王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