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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储蓄国债(电子版)包含在个人养老金产品中
2025年11月21日17:08 来源:财政部首页
关于中国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为支持多层次、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推行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4]87号)和《(电子)储蓄管理办法》《关于将(电子)储蓄国债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的通知》(财育[2013]7号)中,现将(电子)储蓄国债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通知目的现将个人养老金储蓄债券(电子)业务设立机构(以下简称设立机构)通知如下。成为遵守金融监管局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规定的储蓄债券承销团的成员。所谓养老金投资者,是指通过个人养老基金账户购买(电子)储蓄债券的个人养老金成员。 2 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管理局开始3。养老金投资者购买政府储蓄国债(电子版)前,本机构须开立个人养老金专用政府债券账户(以下简称“政府养老金国债账户”),记录养老金投资人购买政府储蓄国债(电子版)的情况。政府债券的发行金额、数额及持有情况。 (电子版)由养老金投资者获得。养老金红利账户必须与投资者自己的养老基金账户挂钩,基金的交易、接收条件和税收政策必须符合个人养老金计划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关闭养老金投资者在金融机构开立的养老金账户前,必须确认养老金债券账户内不存在过期(电子)储蓄债券,然后注销养老金债券账户。四、通过开放储蓄国债交易渠道(包括柜台、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为养老金投资者提供便捷的储蓄服务。提供债券(电子)咨询、购买等服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管理办法各机构开通的交易渠道以电子版储蓄国债发行公告为准。五、机构向养老金投资者销售(电子)储蓄国债时,发行限额按照《储蓄国债发行限额管理办法》(财金〔2022〕43号)执行。 (一)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在每次发布储蓄国债发行(电子)通知时,向储蓄国债承销团各成员(含创始机构)分配一个基本销售额度,其中灵活销售额度的一部分作为养老金投资者专用销售额度(创始机构分配养老金专用额度(以下简称“养老金专用额度”))开办机构获得的基本销售额度(二)各机构养老金专项补贴分配比例为每季度调整一次。初始分配率按照各机构开立养老基金账户未使用金额总额的比例确定,后续各季度按照各机构上季度向养老金投资者出售储蓄债券(电子债券)的比例确定。机构按照规定扣押未分配的灵活销售额度的,必须分别扣押养老金投资者和其他投资者的销售额度。下发通知规定的定期调整日结束后,该机构未售出的养老金专用额度将由财政部收缴,并入次日未分配的灵活销售额度,向养老金投资者出售。根据财政部要求,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公司)经营为支持个人养老金储蓄(电子)国债业务顺利开展,对财政部储蓄国债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电子式)(以下简称国债系统)进行评级。为适应政府(电子)个人养老储蓄国债开行规范化的需要,必须在业务系统(以下简称成分机构业务系统)完成续期。七、业务运营系统、国债系统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养老金信息平台)建立三方信息协调核查机制。 (一)设立机构的交易系统应当每日向全国债券系统报告购买(电子债券)的情况。c) 机构养老金投资者的储蓄国债及其当日持有金额的变化情况,并按照个人养老金制度的规定,向养老金信息平台报送与(电子)储蓄国债业务相关的资金交易数据。 (二)国债系统每天将养老金投资者前一日(电子)购买国债等债务波动数据上报养老金信息平台并发送给中国人民银行。 (三)养老金信息平台对养老金投资者前一日资金交易明细数据和国债债权走势的一致性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发送至国债系统。若核实有不符之处,人社部将配合相关部门对设施等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及时予以解决。八、创始机构、国债公司要抓紧制定业务方案,加快系统建设、相关信息系统间对接、联调测试等准备工作,确保个人养老储蓄(电子)国债业务顺利开展。筹备工作完成后,创始机构和国债公司将立即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相关情况。九、设立机构和国债公司开办个人养老金储蓄债券(电子)业务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财政部安萨斯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储蓄债券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违反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规定的d 财务监管系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务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法律法规负责。因养老金投资人自身原因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十、本公告未规定的,按照个人养老金制度和储蓄债券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25 年 11 月 13 日
(编辑:富忠明)